| 索 引 号: | 012948050/2004-00002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部门文件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审计局 | 生成日期: | 2004-10-2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审计局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 ||
| 文 号: | 宁审发〔2004〕90号 | 关 键 词: | 南京市审计局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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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审发〔2004〕90号
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局机关联系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主要渠道和建设服务型审计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加强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按照统一管理、职责明确的要求,局长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办公室是信访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各处级部门密切配合。设立局信访接待室,配备相应设施,指定人员受理有关信访事项。
第二条 依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投诉的问题。属于审计业务方面的群众投诉,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根据审计管辖范围和隶属关系,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交相关处室或转当地审计机关处理;属于审计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群众投诉,由监察室负责按照管理权限查办或转办、督办。办公室和监察室应按制度规定承办并报告、反馈落实情况。
第三条 承办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职责:
(一)代表局机关受理信访;
(二)承办上级机关及其负责人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机关交办、转办有关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地区、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访事项;
(五)直接调查并参与处理有关重要信访事项;
(六)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息;
(七)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受理原则:
(一)对局机关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对局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与全市审计机关职责密切相关的举报、投诉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与审计机关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咨询;
(四)局机关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与申请。
第五条 受理范围:
(一)信访人来电、来信、来访;
(二)“市长信箱”转办的信访事项;
(三)“局长信箱”信访事项;
(四)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机关和部门转办的涉及局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
(五)应当由局机关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接待
第六条 信访接待实行首问负责制,有关要求按照《局机关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宁审发〔2002〕89号)执行。
第七条 首接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的干部职工,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询问,耐心解释,不得推诿、敷衍和刁难信访人。如对信访事项不了解,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移交局办公室。
第八条 严格落实局领导周三信访接待日制度。接待来访由办公室牵头,并认真做好登记,必要时,相关处级部门派员参加接待。
第九条 不属于局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承办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或首接人员在热情接待的同时,及时引导来访人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市信访局反映。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按照来信来访事项的性质、类型和涉及部门的职责权限,实行谁主办、谁负责并由主办部门督办到底的信访工作责任制。
(一)登记:局办公室负责对信访来件、上级交办件、部门转办件、领导批示件等信访事项进行登记编号。
(二)阅批:登记编号后,局办公室分管主任提出拟办建议,并及时报局长阅批。
(三)办理:
1、自办:对属于局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局领导批阅后,能立即办理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信访人。如需调查得出结论的,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处室办理,承办部门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可以延长办结期限,但不得超过90日,并将办结期限及时告知信访工作人员和信访人。
2、转办: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责任归属单位办理,必要时将转办或者交办的情况以一定的方式告知信访人。
3、督办:(1)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5日内将拟办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机关,并在60日内办结。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向交办机关报告原因,申请延期。办理结果应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留真实姓名的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必须认真查处,件件答复。
(3)承办信访事项的处级部门负责出具办理结果,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4)办公室应及时掌握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度,督促相关部门按时办结。
4、回复:局机关自办的信访件在规定时间内给信访人答复;转办、交办的信访件,有明确批示或办理要求的,承办的处级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
5、办结:信访案件办结后,承办部门应在5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局办公室,及时整理、归档。对只需阅知的信访事项,由办理部门的负责人在办理单上签字后归档;对只需调查了解的事项,承办部门要写出书面调查情况说明,由经办人和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对需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信访事项,要按正式审计业务流程和审计规范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并立即报告上级机关。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 条承办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和业务知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办事。积极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做好疏导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 条承办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信访人,对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及时、依法、公正的处理信访事项,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告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
(五)对信访人关于相关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查询,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
第十四 条承办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 条信访人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反信访秩序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处室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548号